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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2489号原告:杨某。被告:余某。原告杨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长子,取名杨金凯,于年月日生育长女,取名杨金丽。因双方性格不合,被告不履行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孩子,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与徐建波登记结婚,其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于翠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陈宏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