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06民初8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庞小雷与刘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06民初801号原告庞小雷,男,汉族,1987年4月20日生。被告刘云明,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庞小雷诉被告刘云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庞小雷以无法找到被告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小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37.5元,由原告庞小雷负担。审 判 长 于利军审 判 员 雷 扬代理审判员 牛晓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智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