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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921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原告关力财诉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力财,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921民初36号原告关力财,男,满族。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涛,职务,镇长。委托代理人叶雅忠,系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关力财诉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力财、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周涛及委托代理人叶雅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力财诉称,我是双河镇油厂油工(特殊工种),1980年12月入厂参加工作,做榨油工15年,按照规定,我属于高温热体力劳动,应该享有55岁退休。1996年双河油厂解体,我的档案由被告保管。1996年双河政府盖办公楼期间,把社企工人档案放到农具厂一个废旧仓库里,无人看管和发放,档案丢失很多,当时我只找到一部分档案,而且档案中部分填写错误(将油工填成工人),造成我不能正常按55岁退休。为此,我多次找到被告及中央第八巡视组反映诉求,最终被告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都答复我:符合55岁退休标准。现就我迟延退休的经济损失问题,我与被告未达成和解,被告让我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为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1、要求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不能正常退休晚5年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50000.00元;3、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等与之有关的一切费用。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辩称,一、我单位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从1980年12月份起入双河镇油厂做榨油工15年,1996年双河镇油厂解体。双河镇油厂是依法取得法人资格集体企业,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由此事实可知,原告是在1980年开始在双河镇油厂工作直到企业解体,从始至终原告从未在我单位工作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规定,我单位作为一级政府只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指导部门,对企业进行政策指导,负责本行业集体企业的行政指导和管理工作,组织有关方面监督、检查集体企业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企业职工不因为企业解体与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而与其主管部门建立劳动关系,此种理解无法律依据支持,是不能成立的。二、原告第二项诉求与我单位无关。原告与我单位未建立过劳动关系,我单位对企业是一种政策性指导职能,原告档案管理、填写等问题均不是由我单位负责管理,为此产生的一切劳动争议问题均不应由我单位负责处理。三、原告超时效维权,其诉讼不应得到支持。原告与双河镇油厂劳动关系终止是源于企业于1996年解体,原告在劳动关系终止二十年方依法维权,已超过了劳动争议6个月时效规定,原告严重超时效维权,其诉讼不应得到支持。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本案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哪个方面考虑,原告的诉讼都应当依法驳回。经审理查明,原告关力财于1980年12月1日参加工作,系勃利县双河镇油厂集体所有制固定工人,试用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审批表中记载工种系油工、工人。原告工作期间,由勃利县双河镇油厂的领导和车间组长分配,安排具体工作任务,并支付工资。1996年勃利县双河镇油厂解体,原告自谋生路。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系勃利县双河镇油厂的主管部门。1998年8月30日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与勃利县双河镇油厂的十五名劳保人员签订了《关于双河镇政府用油厂房屋及设备顶油厂退休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协议书》,2000年6月30日经勃利县双河镇油厂十五名退休职工协商同意,作价292000.00元,出卖给案外人王延平,签订了买卖合同。现原告诉讼要求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赔偿因不能正常退休晚5年而受到的经济损失150000.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个人原始档案中的集体所有制招收固定工人通知书、试用工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审批表、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特殊工种诉求报告(复印件)、证人证言书面材料,被告提供的双河制油厂企业档案、关于双河镇政府用油厂房屋及设备顶油厂退休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的协议书、买卖合同等证据证实。以上为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所谓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运用劳动技能,在劳动过程中体现劳动价值的一种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现实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关系,与劳动者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要遵守单位内部的劳动规则以及有关制度。根据劳动关系的特征,确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支付报酬的方式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有规律性。本案中招用原告关力财的用人单位是勃利县双河镇油厂,原告在工作中受勃利县双河镇油厂的劳动管理,从事勃利县双河镇油厂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勃利县双河镇油厂业务的组成部分,其与勃利县双河镇油厂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作为勃利县双河镇油厂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集体企业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作,从各方面给予扶持和指导,保障城镇集体经济健康发展,依法对集体企业进行监督和提供服务,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关力财与被告勃利县双河镇人民政府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关力财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丽华人民陪审员  周长荣人民陪审员  赵吉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