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133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胡利芳与骆晓军、胡生良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利芳,骆晓军,胡生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1330-4号申请执行人:胡利芳,女,汉族,1962年4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骆晓军,女,汉族,1969年10月20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被告:胡生良,男,汉族,1966年3月12日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申请执行人杭胡利芳向本院申请执行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111民初915号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执行人胡生良名下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WAURGB4HXDN005646;发动机号:052740】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价为403588元,司法建议价为322870元【详见杭州中正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杭中正鉴评2016第05-B04号二手车鉴定评估报告】。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公告并展示,并于2016年6月23日10时至22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公开拍卖该财产。案外人陈华娟以最高价470000元竞得并已经缴纳全部价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胡生良名下车牌号为浙A×××××奥迪牌汽车一辆【车辆识别代码:WAURGB4HXDN005646;发动机号:052740】归买受人陈华娟所有。二、买受人陈华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