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426执3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谭先权、谭响妹、谭和喜、谭斌与被执行人董小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先权,谭响妹,谭和喜,谭斌,董小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6执39号申请执行人谭先权,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响妹,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和喜,男,1984年6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谭斌,男,1912年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董小军,男,1976年3月11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先权、谭响妹、谭和喜、谭斌与被执行人董小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小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祁刑初字第2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本裁定暂不执行。审 判 长 周铁军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