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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初4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慈溪经济开发区鑫悦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慈溪经济开发区鑫悦塑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初4902号原告: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玲莉。委托代理人:陈亮,浙江上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鑫悦塑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志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经济开发区鑫悦塑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苏州市申威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高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