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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4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4民初463号原告马某某,女,汉族,1992年4月11日出生屯留县上村镇西至河村人,农民,现住屯留县上村镇王庄村。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90年5月8日出生,屯留县上村镇西至河村人,农民,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于2016年5月30日以双方已和好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马某某减半承担150元。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郝树勇审判员 贾东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慧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