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72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吕仕明与郝传锦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郝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7266号原告吕某。被告郝某(郝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郝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吕某负担。审判员 王期枫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叶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