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民申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刘宝利与许应海,宋金兰产品销售者责任���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刘宝利,许应海,宋金兰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民申18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宝利。委托代理人:冯慧丽。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应海,住黑龙江省依兰县。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宋金兰。委托代理人冯慧丽。再审申请人刘宝利、宋金兰因与被申请人许应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哈民二民终字第1090号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刘宝���再审申请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法院支持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许应海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请求驳回刘宝利请求。宋金兰的意见与刘宝利相同。本院认为:关于刘宝利再审主张,一、二审判决其赔偿损失错误问题,2014年春天,许应海购买刘宝利、宋金兰化肥,赊欠刘宝利化肥款19200元,在2014年9月份,许应海发现施用从刘宝利、宋金兰处购买的化肥的玉米底角发黄,有脱肥现象,且长势不如地邻,有减产可能,经双方协商在2014年9月8日,免除许应海赊欠化肥款19200元,刘宝利、宋金兰同意赔偿许应海60000元损失,并且出具欠据一份。该欠据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由于刘宝利、宋金兰同意赔偿,致使许应海没有存��玉米样本及鉴定玉米产量。现在要求许应海举示玉米减产损失的证据与客观事实不符。因此,一、二审法院根据刘宝利出具欠据认定事实进行判决并无不当。刘宝利的再审请求理由不成立。综上,刘宝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宝利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张玉凤代理审判员 周 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