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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民初5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钱某与王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某,王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民初5914号原告钱某。委托代理人顾虹霞,张家港市鑫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甲。原告钱某诉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彩霞独任审判,因被告王某甲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虹霞、被告王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诉称:2009年5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婚前感情尚可,××××年××月登记结婚,××,自小孩出生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被告借助劳务输出的机会下落不明,对家庭不管不顾,原告于2015年7月向法院诉讼离婚,于同年8月11日撤回起诉,但被告仍去向不明,双方经过几年的争吵和分居,感情已名存实亡,为此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每月抚养费500元,财产依法分割。被告王某甲辩称:与原告的感情基础深厚,2011年4月开始与原告一起做民间放贷生意,损失了180多万元,原告应共同承担责任,近三年来由于生活和资金的压力导致身体不好,牛皮癣一直未治愈,原告陈述自2015年8月起下落不明不是事实,其多次去看望原告和孩子,被岳母拒之门外,离婚并非原告本意,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钱某与王某甲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也因生活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夫妻间发生争吵,2015年3月夫妻争吵后钱某回娘家居住,夫妻分居,并向本院起诉离婚,后于同年8月11日向本院撤回起诉。钱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而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王某甲不同意离婚,调解未成。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本院的(2015)张少民初字第00259号民事判决书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数年并育有一子,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亦属正常,但双方均未能积极有效地化解,导致矛盾加深,夫妻感情逐渐淡薄,但被告仍不同意离婚,表明其对原告和家庭的珍惜。只要原、被告今后能主动沟通,相互理解,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仍有和好的可能。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钱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钱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审判员  黄彩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