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1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翟富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富,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翟富,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翟富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景东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