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13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翟富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富,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3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翟富,男,住所地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所地九台区翟富与九台市李家煤矿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九民初字第38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景东代理审判员  李 刚代理审判员  祝希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