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7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赵桂莲、杜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赵桂莲,杜耀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7959号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卢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绍志,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倩,上海市汇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桂莲,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5日,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杜耀,男,汉族,生于1988年11月16日,住四川省金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桂莲、杜耀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20元,由原告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蔡 俐人民陪审员  马千里人民陪审员  周 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