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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朱俊奇与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俊奇,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李成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15-3号申请执行人:朱俊奇,男性,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法定代表人:李成佳。被执行人: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天全县。法定代表人:李成佳。被执行人:李成佳,男性,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155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俊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山阳实业有限公司、天全县和神农林实业有限公司、李成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登记在李成佳名下的号牌为川*号、川*号、川*号、川*号、川*号小汽车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程潇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