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2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乔秀兰诉冯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秀兰,冯云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193号原告乔秀兰,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6910023620,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四社62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世纪华庭B区9号楼1单元1302室。委托代理人秦占明,内蒙古众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云飞,公民身份号码152728197010224835,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乌兰木伦镇乌兰木伦村四社62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世纪华庭B区9号楼1单元13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乔秀兰与被告冯云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乔秀兰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秀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秀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乔秀兰负担。审判员 高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