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785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陈德顺与李伟昌、林彩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德顺,李伟昌,林彩瑶,冯焕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329号申请执行人陈德顺,男。被执行人李伟昌,男。被执行人林彩瑶,女。被执行人冯焕伦,男。关于陈德顺与李伟昌、林彩瑶、冯焕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民二初字第17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彩瑶、冯焕伦、李伟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36000元给原告陈德顺。根据申请人陈德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已被本院查封,待处理后再以清偿。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785执3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梁群锋审判员 吴伟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焕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