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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3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隋春明与史云峰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春明,史云峰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3民初602号原告:隋春明,男,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被告:史云峰,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隋春明诉被告史云峰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隋春明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隋春明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隋春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明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尹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