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磊与胡军 、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军,叶青,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青,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胡军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军、叶青与被上诉人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胡军、叶青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军、叶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军、叶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军、叶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