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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民终7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徐磊与胡军 、叶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军,叶青,徐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终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军,男,197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青,女,1971年1月6日出生,汉族,地址同上,系被告胡军之妻。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磊,男,198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胡军、叶青与被上诉人徐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胡军、叶青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胡军、叶青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军、叶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胡军、叶青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亮审 判 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哓曼第2页第1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