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3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牛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403民初595号原告牛某,女,汉族,1987年12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平原县。被告刘某甲,男,汉族,1986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甲经公告送达相关手续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某诉称,原告三年没有回家,现在也联系不上他,欠了账也不还。孩子都一直我自己管,没有为孩子花过一分钱,喝完酒后还闹事,经常砸东西,老的小的从来都不管,家里从来都不问,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被告刘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娘门系平原县三唐乡村,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好几年没有回家,也联系不到被告。原告称,原、被告无在对方处婚前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认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相关书证为凭,经审查,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乙。一直由原告抚养,被告三年没有回家,对家庭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一名丈夫的责任,不履行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原告拒绝和被告处生活,双方亦失去了和好的条件,可以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请求,因被告现在下落不明,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行负担,侍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行主张。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牛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女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行承担。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解云辉审判员 高世宏陪审员 李强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玲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