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203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与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203民初1037号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六枝特区原六盘水市卫校家属区(戒毒所旁)。经营者谢代银,女,1964年9月7日生,汉族,该租赁站经营者,住六枝特区(戒毒所旁)。被告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六枝特区平寨镇贵烟路,组织机构代码06771100—X。法定代表人陈诚,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云峰,男,1982年4月1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贵阳市南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诉被告贵州寿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六枝特区双兴钢管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 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尚源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