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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8民初1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8民初150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1988年6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史振宇,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某某,男,汉族,1985年7月2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玉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翟玉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