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某如与秦某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如,秦某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513号原告杨某如,女,1942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秦某平,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如与被告秦某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如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如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丁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