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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2民初1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杨某如与秦某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如,秦某平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2民初1513号原告杨某如,女,1942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勇焱,湖南楚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被告秦某平,男,1974年6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如与被告秦某平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如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某如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如负担。代理审判员  段丁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聂 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