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与被告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21民初1194号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经营者:胡伯南,男,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委托代理人:彭延真,系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冯满祥,系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与被告南昌新成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7元,减半收取1398.50元,由原告南昌市青云谱区天一铝门窗配件批发部负担。审判员 熊建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雷丙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