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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3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骆继东与麦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继东,麦燕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3民初712号原告:骆继东,男,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2991。被告:麦燕飞,女,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公民身份号码×××0024。原告骆继东与被告麦燕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显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曾培秋担任记录。原告骆继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麦燕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骆继东起诉称:被告麦燕飞因急需资金使用,于2015年11月20日立下欠据向我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6日,被告麦燕飞又以急需资金使用为由立下借条向我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麦燕飞两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后经我多次催促麦燕飞归还借款,但麦燕飞至今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归还。请求判令:1、麦燕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我;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麦燕飞承担。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骆继东提交如下证据:(1)骆继东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要载明其身份基本情况;(2)2015年11月20日的欠据一份,主要内容载明麦燕飞借到骆继东人民币2000元;(3)2016年1月6日的借条一份,主要内容载明麦燕飞借到骆继东人民币30000元;麦燕飞不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本院对上述证据审核后认定:麦燕飞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任何证据,又未到庭参与质证、辩证,本院查明骆继东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能够证明案件的相关事实,故对骆继东提交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查明,麦燕飞因急需资金使用,于2015年11月20日立下欠据向骆继东借款现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6日,麦燕飞又以急需资金使用为由立下借条向骆继东借款现金人民币30000元。麦燕飞两次向骆继东借款共计人民币32000元,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约定计付利息。后经骆继东多次向麦燕飞催促归还借款,但麦燕飞以经济困难为由拒不归还。骆继东由于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麦燕飞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给骆继东;2、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由麦燕飞承担。本院认为,麦燕飞向骆继东借款二笔共计人民币32000元,有麦燕飞所立的欠据和借条为证,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国家法律保护。借款时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归还借款日期,骆继东可以随时请求麦燕飞归还借款,麦燕飞不归还借款给骆继东显属无理,应限期予以归还。由于借款时双方没有约定计付利息,故骆继东请求麦燕飞支付利息应按年利率6%从起诉之日起计付。综上所述,骆继东的请求合法有理,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限麦燕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骆继东偿还借款本金32000元及支付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麦燕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显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培秋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