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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48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济宁市汇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王开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王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4814号原告济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责人梁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与被告王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交纳),由原告济宁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泰花园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泽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