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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8执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玉平与被告吴宝天、朱文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平,吴宝天,朱文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保297号原告杨玉平,1952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吴宝天,男,1986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被告朱文惠,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担保人吴宝生,男,1951年出生,住山东省武城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吴宝天、朱文惠银行存款3255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担保人吴宝生银行存款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吴宝天、朱文惠银行存款32557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吴宝生银行存款3万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佃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