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昌顺与彭晋蜀、广州恒冠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261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顺,彭晋蜀,广州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刘金良,刘金泉,江西省德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2615号原告:陈昌顺,住四川省蓬安县。委托代理人:陈剑平,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艺汾,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晋蜀,住四川省蓬安县。被告:广州恒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法定代表人:程艳。被告:刘金良,住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被告:刘金泉,住江西省广昌县。被告:江西省德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法定代表人:张健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广昌县。法定代表人:戚震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昌顺诉被告彭晋蜀、广州恒冠物流有限公司、刘金良、刘金泉、江西省德昌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昌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麦景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小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