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1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张某诉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21民初1251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冯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某甲。被告徐某乙。被告徐某丙。三被告委托代理人艾某,系辽宁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徐某甲、徐某乙、徐某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6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齐长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江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