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原告新津中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狄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津中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万狄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2民初850号原告新津中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金成,董事长。被告万狄良。本院受理原告新津中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万狄良合同纠纷一案后,发现被告本案所涉合同《新津中川再生资源有限公司2009年度业务经营责任书》、《万狄良2010年度8-12月废旧有色金属承包责任书》、《劳同合同》等涉及法律关系众多,又无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和管辖法院,被告万狄良主要履行合同的地点为浙江省余姚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在被告住所地也不在合同履行地,因此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而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浙江省余姚市,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岑永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