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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5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王玉玺与范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玺,范景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25民初2191号原告王玉玺,住宾县.被告范景成,1977年9月6日。原告王玉玺诉被告范景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墨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范景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3年3月24日,被告范景成在原告王玉玺处赊购豆饼,共欠原告豆饼款7354元。后被告已经偿还1000元,尚欠6354元至今未还。被告未到庭无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是,欠据一份。证明被告范景成于2003年3月24日在原告王玉玺处赊购豆饼,共欠原告豆饼款7354元。其中已偿还1000元,尚欠6354元被告拖欠至今。被告未到庭,无质证意见,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核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系书证原件,与其陈述相一致。该证据真实可信,具有证明力。本庭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24日,被告范景成在原告王玉玺处赊购豆饼,核款7354元。后被告偿还原告1000元,尚欠6354元拖欠至今。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玺与被告范景成的买卖合同成立,双方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清楚。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据为证。被告理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欠款,长期拖欠系违法。故原告主张要求被告给付豆饼款6345元诉讼有理,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范景成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玉玺豆饼款6345元。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与上款同时返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墨莲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庆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