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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民初375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史科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史科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3750号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武标。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史科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史科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受理,由于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周利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清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