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02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与叶金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叶金梦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02民初690号原告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炳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宁,河南豫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金梦,女,汉族,1977年5月3日。委托代理人刘司华,河南法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诉被告叶金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叶金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口市金冠实业(集团)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国君审 判 员 刘国强陪 审 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连东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