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5执110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3
案件名称
高云萍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云萍,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5执1105号申请执行人高云萍,女,196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1601434),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隆庆街18号A座317室。法定代表人曾谦辉,总经理。高云萍与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高云萍于2016年1月28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给付386611元。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信息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高云萍申请执行标的386611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大民初字第91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高云萍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森菲克斯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爱平审 判 员 焦 岗代理审判员 申家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