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100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周建新与孙赟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新,孙赟,马江涛,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1001执27号申请执行人周建新,男,汉族。被执行人被告孙赟,女,汉族。被执行人马江涛,男,汉族。被执行人于军,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周建新与被执行人孙赟、马江涛、于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5)北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建新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41437.81元,执行费521.56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确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17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周建新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金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