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执14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余鑫,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余鑫,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405-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姚永宁。被执行人余鑫,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罗显富。被执行人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余波。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深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余鑫、深圳市兖峰能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5]深仲裁字第228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6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解封申请书,称其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和解事宜,故请求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坑梓镇第一工业区金田风华苑某11套房产(房产证号60××46、60××47、60××48、60××49、60××50、60××51、60××52、60××53、60××54、60××55、60××56)的查封,并由此愿意承担解封的法律后果。同时,因双方正在协商和解,故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查,在本案的诉讼保全程序中,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16)粤0304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名下上述11套房产。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符合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深圳市江盛供应链有限公司位于深圳市坑梓镇第一工业区金田风华苑某11套房产(房产证号60××46、60××47、60××48、60××49、60××50、60××51、60××52、60××53、60××54、60××55、60××56)的查封。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守辉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代理审判员 侯 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