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2民终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戴素欣等上诉杨祖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素欣,郭瑞龙,郭赛一,杨祖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2民终5211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戴素欣,女,1947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立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郭瑞龙,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立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郭赛一,男,1975年10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立宏,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欣,北京市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祖勳,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经常居住地��京市东城区金鱼池东区**号楼3门***号。委托代理人范锐,北京贝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素欣、郭瑞龙、郭赛一因与被上诉人杨祖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4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本院出具了《建议暂缓审理函》,故本案在二审诉讼中出现新的事实,需要发回一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5)大民(商)初字第14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4626元退还戴素欣、郭瑞龙、郭赛一。审 判 长 罗 珊审 判 员 郭 菁代理审判员 杨光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卫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