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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佳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文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