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1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675号原告张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志佳人民陪审员 谭炜炜人民陪审员 任明然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邢文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