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5民初683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3-30

案件名称

刘付离与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付离,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民初6835号原告刘付离,男,汉族,1949年1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24号院1号楼1608号。法定代表人刘涛。原告刘付离诉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付离的委托代理人叶延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原告应聘到被告处上班,从事保洁工作,因政府通知拆迁,被告将原告辞退,未支付2015年11月份工资1900元、2015年12月份工资1472元,共计3372元。原告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水区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原告认为该裁定事实错误,故诉至本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2015年11月、12月的工资共计3372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被告未答辩。根据原告的诉称意见、举证及庭审陈述,本院确认本案事实如下: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表两份,该工资表显示:原告11月份实发工资为1900元,12月份实发工资为1472元,共计3372元尚未领取。该两份工资表由被告法定代表人刘涛签字确认。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6年2月17日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形成本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原告提交的由被告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工资表,被告应按照工资表显示的实发工资数额向原告支付未发工资共计3372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付离拖欠工资共计3372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老宋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宋献宏人民陪审员  陈 岭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丽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