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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刑终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凤存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凤存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刑终5号抗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原审被告人李凤存(绰号李老板),男,1991年9月2日出生,苗族,中专文化,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该县。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8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指定辩护人王明富,海南维特律师事务所律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李凤存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5年11月20日作出(2015)海南一中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凤存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李凤存限制减刑。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出抗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海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文玉审判员  郑怀全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芳著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在抗诉期满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宣告裁判前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