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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0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763号原告田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邢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