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3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403民初763号原告田某某,女,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邢某,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由原告田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浩月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甘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