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冯利平与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利平,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冯利平,女,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住所地:淇县。法定代表人方兴鲍,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利平申请执行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冯利平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冯利平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10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利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