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2执恢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孙彩云与青岛即墨市同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彩云,青岛即墨市同顺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恢316号申请执行人孙彩云。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同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173号。法定代表人邵玉芹,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陈俊春,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彩云与被执行人青岛即墨市同顺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即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隋兆忠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