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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终1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晁洪飚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苑会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晁洪飚,苑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民终18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东风新村纬二路22号4、5、6层。负责人张广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龙,河北天源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晁洪飚。委托代理人崔瑞祥,系黑龙江省延寿县一委七组青川乡兴龙村村委会推荐人员。原审被告苑会强。委托代理人赵东宏,系张家口市蔚县暖泉镇光明村村委会推荐人员。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地址蔚县人民路人保大厦。负责人顾永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尤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分公司职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晁洪飚、原审被告苑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之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4)霸民初字第4532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2日3时30分许,苑会强驾驶冀G×××××冀J×××××挂号货车沿霸杨路由西向东行驶,晁洪飚将黑D×××××黑A×××××挂号货车头东尾西停在该路南侧,晁洪飚与刘中娣在该路南侧路边站立,苑会强驾驶冀G×××××冀J×××××挂号货车行至霸杨路东段红绿灯东与黑D×××××黑A×××××挂号货车刮碰后又与晁洪飚、刘中娣及路边线杆上何兴昇的电线相碰撞,致使双方车辆受损,晁洪飚及刘中娣受伤,电线损坏,构成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苑会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晁洪飚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中娣、何兴昇无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晁洪飚被送往廊坊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次,住院53天,支付医疗费118722.18元,支付外购药(丸剂)款18525元计247丸,医嘱每日3丸。经诊断为:硬膜下血肿、脑挫伤、颅底骨折、头皮裂伤、硬膜外血肿、颅骨骨折。治疗期间晁洪飚主张交通费6086.5元。2015年6月2日,经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晁洪飚因此次事故造成1个五级、1个十级伤残;因此次事故造成受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至6月1日。支付鉴定费4700元。事故发生前,晁洪飚居住在农村,与其妻赵红于1998年8月20日生育其女晁英男。晁洪飚之母张桂兰出生于1951年3月29日,张桂兰仅生育晁洪飚一子女。晁洪飚从事交通运输业;其护理人赵红在文安博傲双语艺术幼儿园工作,晁洪飚受伤后,护理人护理晁洪飚期间工资停发,事故发生前,护理人月收入3300元。苑会强驾驶冀G×××××冀J×××××挂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晁洪飚停放在路边的黑D×××××黑A×××××挂号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晁洪飚先予执行苑会强50000元。另外,刘中娣、何兴昇、苑会强损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之间已经调解。经双方核实、当事人认定,损失分别为:刘中娣医疗项下967元,伤残项下830元;何兴昇财产项下15000元,苑会强财产项下202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提供的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霸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苑会强负事故主要责任,晁洪飚负事故次要责任,刘中娣、何兴昇无事故责任。苑会强驾驶的冀G×××××冀J×××××挂号货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晁洪飚停放在路边的黑D×××××黑A×××××挂号货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晁洪飚站在车下,属于第三者身份,依照法律规定,晁洪飚的人身损害损失与刘中娣、何兴昇及苑会强的损失按照损失份额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另,晁洪飚的损失与刘中娣、何兴昇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蔚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晁洪飚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范围内承担30%的赔偿责任。保险外损失由苑会强承担70%的赔偿责任。刘中娣、何兴昇、苑会强损失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之间已经调解,予以认定。晁洪飚的损失为:医疗费118722.18元;其主张外购药款18525元,此外购药过多,且对方不予认可,故酌定30天用药款计30天×3丸×75元=6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天×100元/天=5300元;营养费220天×50元/天=11000元;主张伤残赔偿金20年×10186元/年×65%=132418元,此系数过高,且对方不予认可,故酌定20年×10186元/年×62%=126306.4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晁洪飚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16年×8248元/年×65%=85779.2元(其母),1年×8248元/年×65%÷2=2680.6元(其女),依法、酌定系数后为16年×8248元/年×62%=81820.16元;误工费220天×5319÷365元/天=32472元;护理费220天×110元/天=22000元;晁洪飚主张交通费6086.5元,此标准过高,酌定4000元;主张车辆损失费2000元,因未提供证据,不予支持;鉴定费4700元;以上合计433070.74元。以上款项为晁洪飚的实际损失,予以确认;主张此款中精神抚慰金在交强险中优先受偿,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辩称本次交通事故中晁洪飚系黑D×××××黑A×××××挂号货车的驾驶人员即本车车上人员,对本车人员(驾驶员即晁洪飚)又身为被保险人情况下,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发生时,晁洪飚站在路上,为车下人员,应适用第三者受偿的相关规定,故支持晁洪飚的主张;根据病案记载“晁洪飚职业应为农民”,依据晁洪飚所提供的证据,应认定其从事交通运输业,并依此计算误工费;对医疗费应扣除10%非医保用药费,该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对“外购药”处方无医院公章,故真实性不认可,票据本身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关联性不认可,同时数量过大,一审法院依据处方予以酌定;对“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过长,一审法院认为鉴定具有合理性,故支持晁洪飚的主张。对“护理人误工费”、误工证明及工资表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不具有合法性,无劳动者合同,故对真实性也不认可,因晁洪飚提供了加盖公章的误工证明,及营业执照、工资表等,应支持晁洪飚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晁洪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932.25元,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09682.36元,合计119614.61元;此款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受偿。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在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范围内赔偿晁洪飚交强险外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21907.68元(扣除交强险后余额)的70%计款85335.38元,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7233.84元(扣除交强险后余额)的70%计款47063.69元,以上合计132399.07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晁洪飚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9932.25元,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109682.36元,合计119614.61元;此款中精神抚慰金优先受偿。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在50万元不计免赔第三者责任保险约定范围内赔偿晁洪飚交强险外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计121907.68元(扣除交强险后余额)的30%计款36572.3元,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67233.84元(扣除交强险后余额)的30%计款20170.15元,以上合计56742.45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五、苑会强赔偿晁洪飚保保险外各项损失4700元的70%计款3290元,扣除现予执行50000元,晁洪飚应返还苑会强4671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六、驳回晁洪飚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225元,减半收取4413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5433元。苑会强承担3585元,晁洪飚承担1848元。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晁洪飚为上诉人所承保的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亦是该车辆的实际驾驶人,依据保险合同条款,上诉人不用当承担晁洪飚损失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二审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晁洪飚、原审被告苑会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蔚县支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法院认定相一致,予以确认。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责赔偿。本案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载明,苑会强驾驶车辆刮碰晁洪飚停放在路边的事故车辆,后又与晁洪飚碰撞,致使晁洪飚受伤。晁洪飚虽为上诉人承保的事故车辆的被保险人和车辆驾驶人,但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晁洪飚已离开驾驶位置并未实际控制车辆,系站在事故车辆外被撞受伤,故原审认定晁洪飚为第三者身份有事实基础。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张本院亦不能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结果并无不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27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宋 强审判员 张良健审判员 李建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