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5320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陈国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5320号原告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被告陈国伟。委托代理人张春利,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颜凤,山东鲁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国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以原、被告之间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3元减半收取3171.5元,由原告济宁毅德物流城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永强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姜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