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民初4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仲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仲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1民初4572号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南门路60号。法定代表人孙怡珊,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玲,江苏达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仲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仲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家港市宝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建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 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