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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0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原告杨云永诉被告期俊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弥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云永,期俊荣,段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04民初1643号原告杨云永,住弥勒市。被告期俊荣,住弥勒市。被告段云春,住弥勒市。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原告杨云永诉被告期俊荣段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当日在送达给原告杨云永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上已告知其应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350元。如未按期交纳,本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杨云永未按期预交案件���理费1050元,公告费300元,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本案原告杨云永未在预交期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原告杨云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云永自动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者丽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培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