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曹某、曹某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曹某,曹某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高新创业园高新一路。法定代表人曹小某,系该酒店经理。被执行人曹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曹某安,男,汉族。杨某与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曹某、曹某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曹某、曹某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将其扣押原告的陕AA9V**号马自达轿车一辆及随车物品(包括普拉达包一个、购房合同复印件、手表一块、公章两枚、私张一枚、两个U盘、手提袋一个、现金12100元、LV手包一个、四张招商卡、两张农业银行卡、一张居住证、三XX安银行卡、行驶证、驾照、浙商银行卡各一张、建行卡一张、兴业银行卡一张、U盾一个、尼康相机一台、清单一张(房租、装修和空调等7项金额107万元)、李刘强收条一张(50000元)、充电宝一个)返还给原告杨某。并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赔偿原告自2015年11月18日至返还车辆之日的损失。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被告陕西凯尔圣花园酒店、曹某、曹某安三被告共同承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451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