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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339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3395号原告:陈某,女,1977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郑某,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郑颖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