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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4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郭某与卢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4执173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卢某,农民。本院执行郭某申请执行卢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5日作出的(2015)渭城民初字第005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卢某返还申请人郭某彩礼20000元,给付扶助金1500元;郭某给付卢某1100元,三项折抵204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省渭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委托本院代为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卢某送达了限期履行通知书。经多次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6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由被执行人卢某分两次给付申请人郭某20000元,剩余债权申请人表示放弃,其中10000元当日已经支付,且申请人郭某已经领取,剩余10000元2016年10月1日前支付。执行费200元由被执行人卢某承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24执1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