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人与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27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佃勤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佃 勤审判员 佃 勤审判员 张文钊(陪)、胡秀传(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