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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人与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罗法民二初字第8327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被告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佃勤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东莞市国益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范卫东、范卫江、杨霞、林勤辨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佃           勤审判员 佃           勤审判员 张文钊(陪)、胡秀传(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