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91财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张振楠与苏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楠,苏德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91财保16号申请人:张振楠,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现住东营市东营区。被申请人:苏德伟,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现住东营市东营区。申请人张振楠与被申请人苏德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苏德伟驾驶的车号为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进行查封,保全标的13000元。申请人已提供相应财产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振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苏德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E×××××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6月29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止。该期限届满前仍未审执结的,申请人张振楠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未申请延期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张振楠自行承担责任。申请人张振楠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晓杰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源 来源:百度搜索“”